本报记者 郭建杭 北京报道
2024年,以省联社改革为重点的农信社改革正式提速。
近期,湖北、贵州两地分别在国资国企工作会议以及省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明确了将要完成省农村商业联合银行的组建。
对于2024年正式开始的农信社改革提速的原因及未来省联社改革后的工作重点,业内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指出,除化解风险外,省联社改革因地制宜地为农信机构稳健经营发展提供了更有力的平台支持,不过,如何运用好不同类型平台优化支农支小服务、完善机构公司治理,仍是各省份中小银行改革的重点。
因地制宜
近期,省联社改革有明显进展。
2024年湖北省国资国企工作会议上提出“完成湖北农村商业联合银行组建”,这是该省首次提出要组建“湖北农村商业联合银行”。
回顾湖北省农信系统改革历程可知,2022年1月,原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湖北省融资再担保集团、中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公司等多家金融类、要素类企业以及相关企业股权整合组建湖北宏泰集团。同年5月,湖北宏泰集团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称,湖北省联社整体转入、资产划入事项完成后,湖北宏泰实际管理湖北省联社,并承担起推进省联社向农商行改革等重大专项任务。直至近期,关于省联社改革有了重大进展,湖北省国资国企会议上官方宣告明确湖北省联社改革路径。
2024年2月18日,贵州省政府发布《2024年贵州省政府工作报告》表示,贵州省将推进贵州农商联合银行组建工作,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做强做优。
据随后发布的贵州省的《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显示,贵州农商联合银行组建工作的牵头单位为贵州省委金融办,责任单位则为贵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贵州局、贵州金控集团、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单位和各市(州)政府。
截至2023年12月,贵州农信总资产突破1万亿元,存款突破8500亿元,贷款突破6700亿元,是贵州省内业务规模最大、服务覆盖最广、从业人员最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除湖北省、贵州省外,还有多个省份在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农信系统改革工作。例如青海省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落实金融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省农信联社、村镇银行改革;稳妥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又如黑龙江省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持续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落实农信社、城商行深化改革方案,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多方观点共识认为,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将是今年金融领域的重点工作,相关进展大概率会加速,而省联社改革则是今年接下来金融改革的重头戏。
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对农信系统改革给予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工商联兼职副主席、福建盼盼食品集团总裁蔡金钗认为:“建议持续推进地方法人银行深化改革和补充资本,稳妥推进农信社改制农商行,银行业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和帮助地方法人银行加快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以主动管理代替被动承接。财政部门和有条件地区加大对地方法人银行增资扩股的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信用联社引入战略投资者、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顺利改制创造条件。”
提案关注改革进程
实际上在两会期间,政协委员的提案中也关注到中小银行的改革化险进程。
据公开媒体报道,致公党中央向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加快农村中小银行风险化解的提案》指出,加快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提高农村中小银行市场竞争力。2016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出“推进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要求,但受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信系统发展参差不齐等因素影响,各地改革推进阻力与动力不同。建议各地政府联合监管部门在充分借鉴已完成省联社改革地区经验的基础上,选择符合自身实际的模式加快推进省联社市场化、法治化、企业化改革,把省联社打造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规范的现代金融机构,全面提高农信系统的风险化解和防控能力。
虽然组建农商联合银行能扩大单个中小银行的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化解存量风险包袱,但并不能确保提升机构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因此提高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尤为引人关注。
致公党中央在上述提案中建议:“进一步对农村中小银行开展资产摸排和风险隐患排查,分类推进风险化解工作;加强农村中小银行风险识别能力,提高金融服务三农的精准性与高效性;加快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提高农村中小银行市场竞争力。”
第十四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全联并购公会常务会长、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树奎在今年两会期间,也提出了关于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保障实体经济稳健发展的提案,提案侧重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具体建议包括:制定损失认定和核销的具体政策,积极推动风险出清,坚决防范隐性风险爆发、遏制增量;构建全面的中小金融机构治理体系,识别、评价、预警动态监管风险机制;完善中小金融机构股东及高管人员进入金融领域的风险控制机制,建立常态监管手段,以及强化产业集团控制的金融平台独立监管体系和发挥第三方机构力量,加强专业、科技与数字在风险控制中的应用等。
(编辑:何莎莎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