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吴婧 上海报道
做大做强全国社保基金,对于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12月6日,财政部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平安证券前瞻性产业首席分析师陈骁认为,从调整背景来看,现行规章实施超过20年,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需求。目前,社保基金所适用的《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于2001年,规定的内容相对简单,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其适用性逐渐减弱。其间,若社保基金面临丰富投资品种、调整投资比例的需求,主管部门大多通过专项批复进行批准,形成了大量需要进行系统梳理、调整优化的内容。时至今日,已具有对《暂行办法》及相关专项批复进行整合优化的必要性。
申万宏源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王胜认为,本次修订从2022年9月开始启动,一方面,根据监管要求,长期资金在服务国家战略实施、助力资本市场稳健发展时需把握投资机遇。另一方面,近年来全球宏观环境波动导致资本市场风险上升,社保基金提高组合管理效率稳定投资收益的诉求提升。
一位审计行业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坦言,2000年成立以来,全国社保基金从无到有、由小到大,储备规模逐步扩大,运营能力不断提高。但也应看到,目前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存在一些问题,相关体制机制还影响其作用的发挥。社保基金会采取直接投资与委托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投资运作。在承诺保底收益模式下,为尽量避免动用全国社保基金弥补保底收益,全国社保基金进行投资战略配置时不得不首先考虑商业风险分担或转移,投资范围只能采取高配风险小但收益不高的固定收益投资,低配风险大但长期收益高的股票资产。
扩大社保基金投资范围
在申万宏源证券非银首席分析师罗钻辉看来,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影响涵盖四个方面:结合资本市场发展,扩大社保基金投资范围,有助于优化基金投资表现,分散风险,降低投资组合的波动;简化投资决策流程,降低时间成本,或将助力提升基金整体的择时能力;扩大社保基金理事会的直接投资权限,有助于充分利用内、外部管理人优势贡献超额收益;延续资本市场供给侧优化导向,适度下调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上限,有助于提升基金运营效率。
投资范围方面,陈骁认为,与《暂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可投资资产类别、直接投资资产类别均显著增加。投资范围的核心调整有二,一是大量扩充了可投资范围,从原本的六、七个大类增加至十余个大类,主要增加了直接股权投资类资产、资产证券化产品、套期保值工具、养老金产品等;二是扩大了直接投资范围,从原本的银行存款及国债两大类扩容至近十个大类。与已有专项批复内容相比,《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增加了四大类可投资资产类别,分别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套期保值工具,以及货币型、股票型、混合型养老金产品。
针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投资权限问题,在罗钻辉看来,《暂行办法》规定,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征求意见稿》将理事会直投范围扩大至同业存单,符合条件的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优先股,经批准的股票指数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陈骁认为,除《暂行办法》外,2015年国常会曾对社保基金投资比例进行了扩围,《征求意见稿》整体延续了扩围后的投资比例要求,但针对新的投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优化调整。
在王胜看来,《征求意见稿》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品种划分为存款和利率类(不低于40%,此前为不低于50%)、信用固收类(不高于20%,此前为不高于10%)、股票类(不高于40%,包含股票、股票型基金等)、股权类(不高于30%,包含直接股权、产业基金等)。
下调管理及托管费率
前述审计行业人士认为,作为国家社会保障战略储备基金,全国社保基金肩负着为人口老龄化提供坚实资金保障的职责,并实现了从小到大的历史转变,走出了一条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基金投资运营道路。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压力加大及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等政策的实施,全国社保基金现有投资运营管理体制机制方面还存在诸多影响作用发挥的问题。
陈骁认为,从调整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社保基金境内投资进行调整,包括基本原则、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管理费率四个方面。
基本原则方面,在陈骁看来,《征求意见稿》对投资目标及要求的设置更加符合主权基金性质。基本原则的核心调整有二,一是不再将“流动性”作为前提,并新增了“收益性”“长期性”原则,实际突出了主权基金的资金特征,从原则上为社保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提供了配置空间(如另类投资等);二是将投资管理目标由“增值”改为“保值增值”,这实际是与“长期性”配套的调整,允许短期波动,但对长期风险偏好进行控制。
罗钻辉认为,整体来看,社保基金关系民生福祉,对于投资收益的稳健性和风险管理具有较高要求;同时,作为长期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望对资本市场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看好新规对社保基金运营表现及资本市场发展的积极作用。
陈骁认为,管理费率由原本的统一要求改编为分类要求,将股票类、债券类、货币现金类产品的管理费率上限分别由原本的1.5%下调至0.8%、0.3%、0.1%。将托管费率上限由原本的0.25%下调至0.05%。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暂行办法》中所提及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补充,对各类违反规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均有所增强。
(编辑:郝成 校对: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