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钟的
近日,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答复政协委员提案称,《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明确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答复还表示,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持续推动用人单位落实生理期休假有关规定。
“痛经假”并非新概念。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引用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于1993年联合颁布,2011年经过一次修订同样保留了这条规定。据媒体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北京、上海、陕西、山西、安徽等10余个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三条就指出:“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换言之,就算各地没有针对“痛经假”出台地方性规定,女职工的这一权益也应毫不犹豫地受到保障。但在现实中,不少人仍然对“痛经假”感到新鲜和陌生,每当有此类议题进入舆论场都会引发一番讨论。这一事实也表明,和一些“沉睡的法条”相似,“痛经假”制度并未充分激活,很多患有重度痛经的女性尚未获得法律法规的人性关怀。
也许有人认为,在“带薪休假”权利尚未充分落实的社会语境中,讨论“痛经假”是不是有些“何不食肉糜”?恰恰相反,“痛经假”不能与普通休假相提并论。一些女性承受重度痛经所要忍受的痛苦,是其他人尤其是男性难以想象的。对那些因为痛经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的女性来说,“痛经假”无疑是刚需,推进落实“痛经假”具有客观上的迫切性。
“痛经假”要真正落地,需要社会维护女性权利意识的提升,正视女性面临的生理期困境;需要用人单位改善劳动环境,加强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同样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加强执法力度,依法为维权女性撑腰鼓劲,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规定。
社会意识的滞后,是制定已久的“痛经假”被漠视,进而被虚置的重要原因。很多劳动者都不知道国家设有专门的“痛经假”,用人单位的管理者自然置若罔闻。在社会意识层面,“月经羞耻”依然普遍存在,女性不能大大方方地谈论月经及月经期间面临的身体不适,女性的生理现象被当成社会禁忌。如果月经不被正视,“痛经假”自然逐渐被主流视野忽视。那么,即便我国早就出台了具有一定前瞻性的“痛经假”规定,女性也会因为羞于启齿、其他人从未享有而放弃,社会舆论也会缺乏推进落实这一规定的敬畏心与同理心,久而久之,“痛经假”规定就被蒙上了尘埃。
对用人单位来说,批准女员工休“痛经假”,其主要顾虑无疑是增加用人成本。虽然女性痛经持续时间一般不长,“痛经假”规定也不过是1至2天,但对讲求效率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来说依然构成一种负担。如果只是单方面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而不从机制上创造呵护女性的良好环境,“痛经假”依然无法充分落实。一方面,用人单位可能百般阻挠女员工休“痛经假”,另一方面,女性也可能因此在职场上受到更多歧视。因此,对于积极落实“痛经假”规定的用人单位,要以物质方式予以支持,比如在税收等方面提供鼓励性质的减免政策。
“痛经假”既然明文写入法规之中,就应当不折不扣地得到执行。患有重度痛经的女性,只要提供了医疗部门的确诊意见,就应当视为符合“痛经假”的条件。必须明确的是,员工休“痛经假”不能视为一般事假,用人单位不能无故克扣其工资。对此,劳动监察部门必须扮演好执法后盾角色,为前来维权与求助的女性提供帮助,依法对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进行惩处。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随着女性权利意识的高涨,以及全社会对保护女性、尊重女性的认识不断深化,往往是在日常运营中更加关爱女性、注重落实女性权益的用人单位,更能吸引优秀人才加盟,从而激发创造力和活力。相反,那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忽视员工权益的用人单位,不仅生产效益无法因此真正提高,企业文化和凝聚力也无法形成,最终会在市场的竞争中遭到淘汰。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编辑:孙明胜 校对: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