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杜丽娟 北京报道
为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包容性框架开始寻求具有全球共识性的解决方案,经过多年的磋商谈判,OECD“双支柱”改革方案逐步形成。
去年开始,OECD先后发布支柱二的立法模板,并就支柱二的进展情况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据悉,支柱二的关注点主要围绕全球最低税率而展开,虽然目前全球主要经济体对15%的最低税率尚未形成共识,但OECD仍未放弃谈判的推进工作。
一位国际税收人士介绍,从复杂程度看,支柱一并不亚于支柱二,支柱一主要聚焦全球利润的分配,体现的是对利润分配机制新秩序的构建。“对支柱一的讨论,可以解决税源争议问题,能够有效避免税基侵蚀的发生。”该人士说。
此前,OECD曾发布《支柱一金额A的适用范围立法模板草案》,该内容主要是应税利润的确定和分配制定规则,这是业界普遍关心的问题。
7月11日,OECD秘书处发布《支柱一金额A进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征询公众意见,根据新征税权,市场国有权对一些特大型跨国企业的利润征税。
一个积极的消息是,随着《报告》的发布,OECD在应对数字经济挑战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步,这距离“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仅一年时间。
2021年7月1日,BEPS包容性框架下的130个成员就“双支柱”方案达成初步共识,并发布《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同年10月8日,BEPS包容性框架下140个成员中的136个国家(地区)就国际税收新框架的关键要素达成了共识,并发布《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声明获得G20财长批准后,于2021年10月31日由G20领导人在罗马峰会核准通过,由此,OECD“双支柱”改革方案逐渐形成。
其中,支柱一将重新分配大型跨国公司全球利润的征税权,把转移至避税地(低税地)的超额利润的一部分按一定标准重新分配给市场国;支柱二则是通过实施全球最低税,确保大型跨国公司在全球任一税收管辖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不低于全球最低税率水平。
上述国际税收人士介绍,目前支柱一主要包括金额A、金额B以及可提高税收确定性的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以金额A为例,该规则主要为范围内的跨国公司集团制定了新的利润分配机制,即全球公式分配法。
具体而言就是,全球销售收入200亿欧元以上且利润率(税前利润/收入)10%以上的跨国公司,需要将“剩余利润”(超过10%的利润部分)的25%分配给市场国,即金额A。
目前金额A涵盖了大多数行业,在金额A规则落地执行初期,预计将有100家至150家跨国公司被纳入该范围,同时会有超过1250亿美元的利润被重新分配。
毕马威中国税务研究中心税务合伙人康拉德·特雷在其署名文章中指出,考虑到金额A与转让定价规则出现的重合情况,现有的规则预计会受到影响。“目前OECD正在设计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争议预防与解决机制,以避免对金额A的双重征税。”
这些内容也恰是《报告》重点关注的话题。
在OECD发布的《报告》中,其明确金额A仅适用于收入超过200亿欧元且税前利润率超过10%的跨国企业集团。对于短于或长于12个月的期间,200亿欧元的标准将做出相应调整。
对于利润分配规则,《报告》将集团剩余利润(即超过收入10%的那部分利润)的25%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市场国。这些利润将根据集团在该市场国产生的收入按比例分配给该市场国,所分配的利润还将受到营销及分销利润安全港规则(MDSH)的调整。
对此,上述税收人士表示,从目前《报告》提出的实施细则看,新规则提出了市场国有权对一些特大型跨国企业的利润征税,这些规则将作为谈判新的多边公约(MLC)的实质性基础,后续各国将通过这份新的MLC来实施金额A。
但需要注意的是,随着OECD不断发布新的行动计划,企业的境外投资涉税管理难度也在加大。对企业而言,当前除了应对各国税务遵从的合规性要求,还应提高税务信息和透明度,这意味着,在新的国际税收规则下,企业的风控和筹划水平需要不断提升,只有如此才能满足税务合规要求。
(编辑:郝成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