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庄灵辉 卢志坤 北京报道
6月4日,财政部网站公开由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将土地出让等非税收入划转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随着《通知》的公开,这份5月下旬即发布的文件一时之间引发市场热议。议论的焦点则集中于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相关政策将改变土地出让收入用途、土地出让金将告别历史等说法广为流传。
但多位专家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相关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只是改变征收主体和流程,相关收入的使用和管理等仍按现行制度执行。政策的影响也仅是加强了对相关非税收入的征收力度,有助于规范土地收支管理,与房地产制度等并无联系,无须过度解读。
实际上,《通知》中即有条款明确,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仅改变征收主体
非税收入划转税务征收是2018年机构改革即确定的方针。
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即提出,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此次土地出让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之前,水利建设基金等多项非税收入和社保费等均已划转税务部门。
《通知》中还明确指出,相关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即意味着此次土地出让等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仅是此前机构改革的一部分,并非土地出让收入的自身改革。
多位专家也表示,土地出让等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仅是改变征收主体,提升征收保障力度,规范征收程序,并不能据此推测相关非税收入将统一集中到中央,相关收入的使用也仍遵循现有制度规定。
“现在能明确的只是相关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征收,带来的影响是相关非税收入的征收执行力度将更有保障。”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贾康向记者表示,《通知》明确的仅是将土地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统一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由于税务部门有执法权,征收过程中的拖缴、欠缴等情况将会减少。但无法根据《通知》内容推测相关非税收入会统一集中到中央,或对相关收入的用途作出改变。
“这个和社保费用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其实是一个逻辑,主要是因为税务部门的征收力度更强,更有约束力,相关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助于规范征收程序等。”北京大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税务师孙文武也表示,相关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相关收入的使用并不会产生变化,也不会对土地出让和房地产等制度产生影响。
有利于非税收入规范管理
此次土地出让等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之所以引起市场诸多猜测,与土地出让收入的规模较大不无关系。
我国当前财政主要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四本账”组成。其中,一般公共预算主要是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贡献;政府性基金收入则主要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组成。
根据财政部数据,2020年地方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为84142亿元,同比增长15.9%。今年前4个月,地方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1383亿元,同比增长35%。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此外,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计提多项专项资金,分别是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和土地出让业务费。
此次将土地出让等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并不会改变相关收入的用途和归属,仅会通过各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规范相关收入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
《通知》要求,自然资源部门与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划拨等合同后,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孙文武指出,对于相关税务的征收,税务系统的优势在于其强大的金税三期系统,对相关收入征收信息的采集、共享和监管等能力比之其他部门将有明显改善。
关于此次土地出让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具体时间,《通知》中明确了两个时间节点。即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编辑:卢志坤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