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晶晶 北京报道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提升董事监事履职质效,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三个评价级别
《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制度,并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银行保险机构在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制度时,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对董事监事的评价内容、评价原则、实施主体、资源保障、评价方式、评价流程、评价等级、结果应用、工作责任等重要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履职评价制度应当考虑到不同类型董事监事的特点,作出差异化的规定。
对董事监事的评价要素上,《办法》从忠实、勤勉、专业性、独立性和道德水准、合规性五个维度来确定董事监事职责。
同时,《办法》首次对评级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履职评价情况将董事监事年度履职表现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重点列举了董事监事不得评为称职以及评为不称职的相关情形。
对履职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办法》要求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组织会谈,向董事监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为相关董事监事改进履职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同时,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应向其问责等。例如,可由其主动辞去职务,或由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相应扣减其作为董事监事的部分或全部薪酬。董事监事违法违规履职给银行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银行保险机构还应当追偿。董事监事涉嫌犯罪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如果是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制度、程序、方式、结果不符合监管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况追究银行保险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评价结果严重失真的,或利用履职评价打击报复的,监管部门应严肃查处。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董事监事,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银行保险机构调整相关人员等监督管理措施,并视情况采取责令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等方式追究其相应责任。
监管强调监事作用发挥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既明确突出董事监事履职内容,同时也强化了履职质量。
《办法》要求,董事监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董事监事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监事应当不断提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了解掌握与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参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银行保险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同时,《办法》规定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时,特别是在决策可能对不同股东造成不同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董事监事发现股东、其他单位、个人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干预或限制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或向监管部门反映。董事监事应当持续了解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战略管理、经营投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财务会计等情况,依法合规参会议事、提出意见建议和行使表决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提升董事会决策和监事会监督质效,推动和监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到位。董事监事应当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评价,持续跟进监管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情况。
另一方面,《办法》也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应从不同维度重点关注董事监事的任职情况。
其中,针对董事类型特点,应关注董事在包括制定并推动实施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制定和推动执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风险限额和风险管理制度;审查重大投融资和资产处置项目,特别是非计划内的投资、租赁、资产买卖、担保等重大事项;推动加强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制订和推动执行利润分配方案;推动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完善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架构,加强股权管理,提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等21项工作表现。
对于监事而言,银行保险机构应关注监事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银行保险机构内部制度,完善银行保险机构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制定并推动实施发展战略,完善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合规、薪酬考核、内外部审计、信息披露等相关机制的情况,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情况等;对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的科学性、有效性、合理性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与评估等12项内容。
不过,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公开指出,目前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中,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办法》的实施要以制度形式推动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主动发挥监督作用。
(编辑:郑利鹏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