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慧敏 北京报道
10月16日,上交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处分标准》”)。这是上交所首次对外公开纪律处分的具体标准。本次发布《处分标准》,旨在完善违规行为认定规则,加大执纪力度,从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角度,助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制度供给。
据上交所介绍,《处分标准》的制定遵循“一个原则”和“三个区分”,即“宽严相济”为基本原则,区分案件类型、区分个案情节和区分责任主体。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处分标准》显示,触发9种情形的违规行为,起步即为“公开谴责”。
标准制定着力精细责任区分
“去年以来,证监会多次强调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持续提升监管效能。本次制定《处分标准》,遵循‘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以更好落实分类监管、精准监管为目标,着力精细责任区分。”上交所表示,尤其在当前内外经济环境复杂,部分上市公司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实事求是地对违规行为做好责任区分,既体现监管威慑,又尽量避免对上市公司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一是落实精准监管,将“宽严相济”作为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处分标准》以“宽严相济”作为指导原则,着力精细化责任区分,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同类案件不同个案、同案不同责任主体等方面作出差异化安排,提高自律监管的针对性。
分析人士认为,《处分标准》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责任追究时为全面整改、“脱胎换骨”、有一定经营能力的公司脱困转型留有空间,使纪律处分既能达到惩戒效果,又减少对上市公司发展的影响。
二是区分案件类型,严肃处理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实质违规。
《处分标准》按照“管少管精才能管好”的要求,区分不同违规类型,在责任标准、处理力度上有所不同。对于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重大并购重组违规等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实质违规,严格落实“零容忍”的工作要求,明确公开谴责等较高档次的处分标准,对主要责任人严惩不贷。对于违规性质属于单纯的信息披露形式瑕疵、日常工作疏忽,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市场影响不大的案件,处理力度较轻,主要以警示提醒为目的。
三是区分个案情节,充分考虑整改情况、主观过错等作出差异化处理。
《处分标准》区分违规严重程度,综合考虑涉案金额和比例、实际损失、市场影响、整改情况、主观过错等主客观具体情节,作出差异化处理。
“有些情形比较典型,如,自查自纠、快速整改、挽回损失并按规定认真披露的违规行为,可作为从轻、减轻或免除情节;对当事人明显疏忽所致的‘无心之失’,将其主观状态作为重要考量情节;但对涉案金额巨大、占比很高、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市场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或者故意实施、被发现后拒不核实、拒不整改、不及时对外披露的违规行为,依规严肃查处。”上述分析人士表示。
四是区分责任主体,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董监高责任作出合理分配认定。
《处分标准》根据责任人的权限范围、履职情况、作用大小等,合理认定分配不同主体的责任,做到责罚相当。
一方面,提高区分上市公司责任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责任的精准度,控股股东、实控人主导的违规行为,由其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或董监高确不知情、没有明显过错,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
另一方面,明确区分公司内部董监高个人责任,包括一般董监高的直接责任与董事长、总经理的管理责任,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内部董事与不在公司常规任职的独立董事责任,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书与直接参与实施相关违规事项的其他董监高责任。
触发9种情形起步即“公开谴责”
《处分标准》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分则”“附则”四章。
上交所介绍,总则补充细化了制定依据,明确《处分标准》的适用主体以及可实施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般规定对实施纪律处分过程中遵循适用的基本原则、考量情形、责任区分原则等予以规定,包括一般性从重、从轻、减轻、免除等考量情节,“脱胎换骨”、更换实控人后的责任区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责任区分,董监高个人责任区分,公开认定、惩罚性违约金、合并处理原则的适用等;分则分五节规定了具体处分标准,主要涵盖信息披露、规范运作、证券买卖及权益变动披露等三个方面,并对证券服务机构违规专节规定,同时设置违规兜底条款,保证《处分标准》的完整性与周延性;附则则对《处分标准》适用实施作出补充解释。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处分标准》中,触发9种情形的违规行为,起步即为“公开谴责”,特别严重的,在公开谴责之上加重处分。
9种情形包括:
1.相关财务数据对上市公司证券被实施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等事项或者条件具有重大影响的;预告业绩与定期报告业绩差异绝对金额特别巨大的。
2.财报存在财务信息披露违规,更正后导致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发生较大变化的。会计处理明显违反会计准则、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多年持续存在的。
3.违规行为导致报告期内公司业绩发生盈亏性质变化;违规行为相关的交易指标,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
4.违规行为导致报告期内公司业绩发生盈亏性质变化;违规行为相关的交易指标,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
5.相关重大事项持续存在,多次触及披露标准,但公司均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对公司经营业绩或者持续经营能力有重要影响。
6.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占用资金发生额1亿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7.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节严重的。
8.违规担保金额较大,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重较高;违规担保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导致公司经营困难;公司未及时披露担保债务逾期、担保涉诉等进展事项。
9.募集资金发生损失;募集资金违规存储、使用持续时间较长;涉及募集资金金额较大,占比募集资金净额较高;对募投项目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编辑:夏欣 校对:颜京宁)